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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