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