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