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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