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