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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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