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