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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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