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