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