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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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