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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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