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