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附件2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 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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