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