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