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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