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