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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