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