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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