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