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