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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