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一)进度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三)调整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及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其调整要求明确签署意见; (四)重要事件报告:如果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及时报告; (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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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