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