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
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