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