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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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