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