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五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