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五十三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