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四十八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