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