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确需改扩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