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