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