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如果与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当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