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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