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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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