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