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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