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