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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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