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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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