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