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