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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