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关于儿童牙膏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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