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