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