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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