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