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牙膏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牙膏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要求,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