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牙膏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牙膏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要求,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