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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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