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