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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